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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常山县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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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JYZFCG-****-GK*** 二、项目名称:****年***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区富春**大桥南路***-**号            被投诉人:***应急管理局            地 址:*****西路**嘉苑西北侧约**米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九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紫港街道富足山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二楼(迅鸿国际旁)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号F栋厂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得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年***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FCG-****-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仅以拟中标单位鸿盈鸿公司提供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急生活包的生产厂家*******祥辉被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提供的《证明》为依据,无视《**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要求我司对于材料予以补正,我司有理由怀疑其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我司坚持质疑事项,坚持认为拟中标单位鸿盈鸿公司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应急生活包(包含生活包内的所有产品)制造企业,其填写为“*******祥辉被服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详见我司的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 (*)我司业务经理在****年*月*日通过天眼查和****找到了祥辉公司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查询及支付宝账号以及转账等验证功能确认都指向了苏园园,因此可以证明我司业务经理一直联系的苏园园就是祥辉公司对外联系的业务负责人,并提供了与苏园园相关聊天记录的新据; 综上,认为我司在获得报价单后没有认真核实这个印章是否与报价单位相一致,但是整个的沟通过程(包括对方加盖合同章的报价单)都已经充分证明,双方沟通的经过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在法律上亦是生效的;同时也同样可以证明与我司业务负责人通过微信联系的苏园园(绑定手机号***********)就是祥辉公司,这个通过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些都是无法抵赖的,同时也证明我司证据来源是合法的。最关键是事实,样品在投标时已经存在,在这个采购过程中祥辉公司并没有取得(牙膏、沐浴露、洗发水)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在经营范围中也没有(牙刷、双层真空保温杯、餐巾纸、餐盘硅胶折叠脸盆、洗漱袋、牙膏、头梳、沐浴露、洗发水、肥皂等)生产、加工等字样; 法律依据:(*)详见我司质疑函中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机关。**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仅以拟中标单位鸿盈鸿公司提供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急生活包的生产厂家祥辉公司提供的《证明》为依据,称我公司《质疑函》中证明材料《报价单》为****年*月*日出具,而所盖公章却为制造商****年更名前公章,即*******祥辉被服有限公司,该公章早已作度,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我公司《质疑函》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出具方的认可,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质疑内容无法认定,请我公司和出具方进行核实。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要求我司对于材料予以补正,我司有理由怀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的; (二)质疑处理敷衍塞责、词不达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起矛盾纠纷的; (三)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四)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综上,我司严重怀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配合拟中标供应商围标、串标; 事实依据:(*)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的,质疑处理敷衍塞责、词不达意,详见质疑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接到贵公司的质疑函,我单位立即联系应急生活包厂家祥辉公司进行核实,根据祥辉公司的证明材料显示,贵公司《质疑函》中证明材料《报价单》为****年*月*日出具,而所盖公章却为制造商**** 年更名前公章,即*******祥辉被服有限公司,该公章早已作废,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贵公司《质疑函》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出具方的认可.我单位对贵公司的质疑内容无法认定,请贵公司和出具方进行核实。 (*)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详见质疑答复中没有依法要求我司补正; (*)样品处置不当;在投标当天****年*月*日,投标结果尚未公布,即采购活动尚未结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已将样品退回; 法律依据:(*)《**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号) 第十七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质疑人认为不补正影响质疑处理的,可以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第十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被质疑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整改,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暂停“**政府采购网”账户,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取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一)无故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或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的; (二)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的; (三)质疑处理敷衍塞责、词不达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起矛盾纠纷的; (四)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五)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六)应当暂停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暂停或暂停时间不足,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 (七)质疑处理过程中借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意见,故意拖延项目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八)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送达的; (九)质疑事项证据确凿、差错明显而拒不改正错误被投诉成立,单位四次及以上,工作人员两次及以上的; (十)遗失或毁损质疑事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质疑处理档案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拒不配合被质疑人处理质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暂停“**政府采购网”账户,对供应商可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 被质疑人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各城*的相匹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YZFCG-****-GK***),**九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应急管理局委托,****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总预算******元。****年*月**日、*月**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年*月*日开标、评审。****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元,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月*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月**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实质性证明材料《报价单》真实性没有得到出具方的认可,被投诉人没有支持质疑意见。 *、****年*月*日*******祥辉被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向被投诉人出具了《证明》,其中第*点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其单位的《报价单》,认为该《报价单》所盖公章系祥辉公司****年变更前的旧公章,故对该《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年*月*日本机关到采购单位对其封存的中标人的样品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应急生活包内的**件单品,分别是空调被、枕芯、冰丝席、全棉缎档毛巾、T恤、塑料拖鞋、牙刷、双层真空保温杯、餐巾纸、餐盘、硅胶折叠脸盆、一次性内裤、成人长款加厚雨衣(非一次性)、洗漱袋、包装袋,其中有*件产品由祥辉公司生产,其余为外购产品。 *、投标人**战神实业有限公司送样品人陈敬德笔录一份,该笔录证明未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在宣布中标结果后才被退还,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封存。 *、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物共计**项,其中第**项标的物为应急生活包(招标文件第**页)。本项目采购应急生活包有**项组件组成,详见招标文件第**-**页。应急生活包所有组件均放入应急生活包包装袋内,每**个应急生活包一件,采用白色覆膜编织袋。 *、招标文件P**页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注明货物栏填写“标的名称”。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鸿盈鸿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应急生活包(包含包内的所有产品)制造企业填写为祥辉公司,经实地调查该应急生活包内共有**件商品,其中有*件商品为祥辉公司自己生产,其余商品均为外购商品。结合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为该应急生活包不是由配件、辅材等安装而成,而是由多种单品简单组合而成,单品与配件、辅材或原材料有本质的区别,应急生活包本身并没有单独的生产标准和检验标准,故不宜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应急生活包作为一个商品来进行填报和认定。经调查鸿盈鸿公司应急生活包的外购商品中有个别商品制造商为非小微企业生产,因此不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投诉人主张的“鸿盈鸿公司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应急生活包(包含包内的所有产品)制造企业其填写为‘*******祥辉被服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虚假材料”应当是对应真实材料而言,“虚假材料”通常是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形成,伪造是指全部材料都是假的,变造是指在真实的材料上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进行修改。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鸿盈鸿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有“篡改、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祥辉公司的相关数据系真实数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应急生活包是按包内单个商品填报制造商还是按整个应急生活包填报制造商,导致各供应商对应急生活包制造商的填报方式理解出现不一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填报方式。评标委员会在中小企业认定时没有尽到审慎的原则,明知应急生活包由**种商品组成,且*家供应商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不一致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却没有要求供应商进一步进行澄清,及时纠正统一填报方式,仅凭《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对应急生活包制造商进行了中小企业认定,对本次中小企业认定错误负有一定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相关问题,本机关将另案调查处理。 在含有应急生活包的采购实践中,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急生活包的制造商是按包内单个商品填报还是按整个应急生活包填报,**省不同地方也存在差异。例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年度避灾安置场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Q*******-ZFCG***)、*******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NZSHWGK****)的中标单位,均按应急生活包中单个商品的制造商分开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购置省级应急储备物资项目(项目编号:ZZCG****F-GK-***)、****年****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FJWCA-****-***号)、****年***防汛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JAFSCG-******)、****年***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FCG-****-GK***)、****年***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TFSCG****-***)的中标单位,是按整个应急生活包填报制造商。所以,**省采购实践对于上述事项的填报方式并不统一。 综上,本机关认为:对于应急生活包,按包内每个商品的制造商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更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相关精神,鸿盈鸿公司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评审结果有误,认定投诉人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对于投诉人提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主张,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认为投诉人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被投诉人在回复投诉人质疑时,根据祥辉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认为《报价单》为****年*月*日出具,而所盖公章却为祥辉公司****年更名前的公章,该公章早已作废,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投诉人以《质疑函》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出具方的认可为由,未支持投诉人的质疑意见。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尽到多方调查取证的义务,尤其在中标供应商样品已被封存的情况下没有调查封存样品的各制造商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仅**辉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就不支持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存在敷衍塞责的行为,违反了《**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对于本次招投标过程中被投诉人的相关问题,本机关将另案调查处理。 对于投诉人主张的“样品处置不当;在投标当天****年*月*日,投标结果尚未公布,即采购活动尚未结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已将样品退回”,本机关调取了采购活动现场相关视频监控,并向本次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没有发现投诉人所述情况。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人主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配合拟中标供应商围标、串标”,由于其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常财执法〔****〕*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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