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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1日 | 标签:长城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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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债务企业名称:**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枫河雅居*号楼*号营业房 债权总额:*,***,***.**元 一、**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明细如下表: 债务人 原贷款金额 本金余额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余额 其他债权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 ***,***.** ***,***.** **,***.** *,***,***.** 保证 **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 **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 * ***,***.** **,***.** ***,***.** 保证 孙爱军、汪红燕 合计 *,***,***.** ***,***.** ***,***.** **,***.** *,***,***.** 本金**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本金**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原有抵押担保,但抵押物已处置),担保人为孙爱军、汪红燕。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回族自治区******枫河雅居*号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号,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立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箱式变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保证人孙爱军,男,汉族,住********。 *、保证人汪红燕,女,汉族,住********。 *、保证人马立贵,男,回族,住********。 *、保证人李莉,女,汉族,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万元本金债权:***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共计******.**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被告**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万元本金债权:***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共计******.**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佳兴、何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清和北街***号楼*号营业房(房产证: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爱军、汪红燕对被告**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爱军、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何佳兴所有位于**回族自治区******清和北街***号楼*号营业房作价******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交易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自负担。二、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裁定书办理**回族自治区******清和北街***号楼*号营业房房屋及土地相关产权转籍手续。三、解除对**回族自治区******清和北街***号楼*号营业房房屋的查封。”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务人位于***,债权已经司法判决确认,可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继续追偿。 (六)瑕疵披露 **万元债权经司法执行后已无抵押物,两笔债权均为纯保证债权。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八)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先生、罗先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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