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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南昌市青云谱区6套住宅转让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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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高新区**科技园、********套住宅转让 标的名称: *******、*****高新区**科技园、********套住宅转让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星光中路*号九鼎小区*-*幢*、*、*、*号、*****高新区**科技园高新七路***号**栋**航天城***号、*******迎宾大道***号**栋江铃梨园*单元*号等房产。具体房屋信息详见《房产转让明细表》。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省*******航天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辛忠 注册资本(万元) *****.******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T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套房产的批复 批准日期 ****-**-**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良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报告文号 川良建评报字(****)第***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号)物权类受让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报名时应交纳对应交易标的的交易保证金《房产转让明细表》。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星光中路*号九鼎小区*-*幢*、*、*、*号、*****高新区**科技园高新七路***号**栋**航天城***号、*******迎宾大道***号**栋江铃梨园*单元*号等房产。具体房屋信息详见《房产转让明细表》。
*、本次转让房产中,*******迎宾大道***号**栋江铃梨园*单元*号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在土地性质变更过程中涉及转让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由受让方承担。本次挂牌底价不包含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部分,最终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以政府相关部门核算为准。
*、**良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良建评报字〔****〕第*号) 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申报的位于******迎宾大道***号**栋*单元*号江铃梨园住宅*套只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担保、出租等他项权利限制。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如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且不影响成交及成交金额。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背相关房地产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租赁情况、抵押情况、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过户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标的查看联系方式及时间:
联系人:关先生 电话: ***********
看房时间:每周*、*、*下午**:**-**:**。
**、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等。
**、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龙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置信息错误,实际为**星光中路*号*幢*单元*楼*号,详见房产证。
保证金详细 交纳截止时间 ****-**-**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分行 账号 *******************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报价 正在报名的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挂牌价格 挂牌期满时间 GR****SC******* *******迎宾大道***号**栋*单元*号 **.***万元 ****-**-** GR****SC******* *****高新区**科技园高新七路***号**-***房 ***.***万元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项目报名联系: 许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投资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交易平台,意向投资方应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第四产权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投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披露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平台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投资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资格的,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代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个及*个以上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投资行为及联合投资各方资格条件应满足公告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签署《联合投资协议》【联合投资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联合投资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投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 联合各方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意向投资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后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若意向投资方的投资申请未被受理或投资资格未被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交易规则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挂牌标的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参与竞价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所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挂牌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十五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十六条 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投资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投资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投资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投资方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公告期截止仅只有一家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或公告期截止有多家具备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号)》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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