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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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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3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4.04.29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加强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分配、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号)等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我局起草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省******五**商务写字楼***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分配、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号)等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改建、配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其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局等部门,结合我*经济发展状况、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住建局负责对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核对以及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
  *发改委、*财政局、*自然**局、***局、*人社局、**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且在该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年以上;
  *.在*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含)。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在*城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个月以上的社保或工伤保险;
  *.在*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含)。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家庭(户)须自主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家庭在*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实行“应保尽保”。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则,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定资格、轮候、摇号或抽签分配的程序进行。分配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轮候制度,轮候期为*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按轮候顺序号给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分配、优先保障办法以当年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开申请配租方案为准。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善项目建设、保修、产权登记等有关资料,并做好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书。
  第十二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设立管理服务站,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租赁管理、房屋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开展动态清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协调解决小区居民反映的问题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结合*场租**平、建设投资成本、维修管理支出、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综合因素测算,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中签房屋进行核验,并与*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遵照安全、方便、互谅互让原则居住和使用房屋,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不得转借、出租、转卖或者闲置,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自行负担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并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也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之间自愿且有正当理由,可向*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互换申请,经*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符合互换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住房保障对象完成互换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的剩余期限。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合同期限不超过*年。合同期满,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退出住房。住房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个月前向*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当**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予以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在承租期间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向*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房屋。房屋租金自腾退住房的次月起停收。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对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要求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有效管理。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常态化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监管和退出核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定期**有关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动态核查,并对各部门反馈的核对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认定住房保障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认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认定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认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可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卖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累计*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再次装修造成重大毁损的。
  蓄意骗取承租资格、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以及损毁、破坏及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场价补缴租金。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收回保障住房的,*住建局应向住房保障对象发出行政决定。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周边*场价计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将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备案,重新纳入分配范围,不得私自处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入户核查,及时掌握入住家庭成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对发现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纠正的应及时上报*住建局予以查处,同时做好核查记录归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有违规使用房屋不良记录的住房保障对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入户核查次数。
  第二十八条 *住建局应在各小区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做好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五章 物业服务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可自行组建,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服务质量等,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受托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职责外,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日常巡查,核实处理有关物业服务投诉、举报,登记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使用等情况。
  (二)配合进行住户定期走访、入户检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变化及收入、住房变
  化情况,并协助办理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互换、家庭信息变更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三)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住房保障对象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要妥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内除易损物品外专有部分的维修由*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的部分,由*住建局核定,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由住房保障对象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自行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建局应当与乡(镇)、**、发改、民政、*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制度,加大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局处以****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局责令按*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但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城控集团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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