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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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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7月24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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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我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保文字〔****〕***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关于**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现按程序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时间:**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地点:保亭*人民政府网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请发送到:***********
(*)书面意见请送至保亭*七仙广场路保亭*文化馆。
(*)为便于联系意见反馈人,请写明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意见、建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实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王俏静?********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年*月**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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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在*********定居或工作且承担*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居住或工作在保亭,在保亭地区开展技艺传授
的公民。
(二)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三)长期从事该项目传承,完整掌握该项目知识或者具备其特殊技能,传承谱系清晰。
(四)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愿申请放弃*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认定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补助。
第六条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步骤,可由传承人个人向*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或在传承人同意的基础上,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推荐至*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
*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推荐)材料后,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
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名以上(含*名)
专家组成,对推荐认定为*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考察等环节。专家评审委员会形成推荐人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将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过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及征求意见且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定,经*政府同意后下发文件,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
第八条?*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意愿及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生活情况等;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以及本人的学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突出技艺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
(六)从事该项目**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对已认定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应予以扶持,扶持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财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性活动场所,逐步建立起设备较为完整的传习基地和传习制度;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给予资金扶助,促进交流与**;
(六)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地位;
(七)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帮助。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各乡镇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管理工作。在开展健康有益的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授课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实施项目保护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四)妥善保护好相关实物及做好资料收集;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活动;
(六)定期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更、参加重要活动、技术突破等重大事项报告。
(七)接受*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新增)
第十三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于每年*月**日前对上一年度*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核实后,报*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取消*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辖区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七)自愿申请放弃*级传承人资格的。
第十五条?*财政局、民族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能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加强对辖区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和管理,支持传承人参加传承传播活动,重大事项及时函告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年X月X日起施行,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保文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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