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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场地租赁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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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1月15日在招标网发布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场地租赁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经办服务场地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租赁嘉华大厦一层部分区域、二层部分区域和三层部分区域,租赁场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一层租赁面积为**.**平方米,二层租赁面积为****.**平方米,三层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为切实解决服务大厅环节多、程序复杂、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实现高效快捷便民服务,**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自****年以来一直租赁位于**省***嘉华路*号嘉华大厦,该嘉华大厦产权单位是***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嘉华大厦地理交通便利、临街方便人员来访,面积满足办公功能空间的需求,租金合理、综合面积、价格、停车位等因素满足采购单位要求; *、****年以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批准租赁; *、为保证服务大厅整体服务的延续性,避免给群众办理社保业务带来不便和重新选址造成重复投资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故针对本项目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供应商为***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 ***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嘉华路*号安特电子商业一条街*号楼*层***房 三、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 ****-**-** 至 ****-**-** 四、补充事宜 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工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名称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地址 **省******金坡路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 **省******玉沙路中盐大厦**A*房 财政部门联系人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财政部门联系方式 ****-******** 财政部门联系地址 **省*****大道***号财政大楼****室 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点击下载 专业人员人员信息 点击下载 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经办服务场地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租赁嘉华大厦一层部分区域、二层部分区域和三层部分区域,租赁场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一层租赁面积为**.**平方米,二层租赁面积为****.**平方米,三层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为切实解决服务大厅环节多、程序复杂、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实现高效快捷便民服务,**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自****年以来一直租赁位于**省***嘉华路*号嘉华大厦,该嘉华大厦产权单位是***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嘉华大厦地理交通便利、临街方便人员来访,面积满足办公功能空间的需求,租金合理、综合面积、价格、停车位等因素满足采购单位要求; *、****年以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批准租赁; *、为保证服务大厅整体服务的延续性,避免给群众办理社保业务带来不便和重新选址造成重复投资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故针对本项目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供应商为***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特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嘉华路*号安特电子商业一条街*号楼*层***房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论证专家名单:潘春、吴丽、公维伟 如潜在的供应商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具体的异议事项及事实依据)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地址:**省******金坡路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省*****大道***号财政大楼****室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张工 联系地址:**省******玉沙路中盐大厦**A*房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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