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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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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0月08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进一步规范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民政部、省、*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局拟定了《***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周海英,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千岛路***号(***民政局)。
附件:***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民政局
****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最低生活保障准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普朱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最低生活保障精准核对和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准入机制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政策。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落实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政策。依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以单人户方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强低保政策与其他各项惠残政策衔接,确保低保残疾人享受各项优惠。
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救助政策。提出申请之月前*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救助。
二、进一步规范低保核定工作
精准核定低保家庭保障人口。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持关爱等因素综合认定保障家庭成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居住*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可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超过*个月以上失去联系且通过**部门无法找寻确切行踪、导致无法精准核定经济状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列入家庭人口。
精准核定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全面运用数字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定期探访等手段,精准核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把握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对于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的,按《***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办理。
精准核定供养义务人供养能力。认真落实《**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核定供养义务人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推算。无法推算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
三、进一步强化低保动态管理
强化执行低保动态复核机制。除通过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外,各*(区)及管委会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区)民政部门每年入户核查一次,核查比例不低于在册低保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入户核查一次。
强化执行低保渐退机制。因就业、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但未超过*倍低保标准的,给予**个月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计算。渐退期内各项待遇不变。困难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的*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年后给予*年渐退期。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岗位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强化执行探访关爱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困难群众进行定期走访。对于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对象,在重大事故发生**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次;对于重病、重残低保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次;对于一般低保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次。在探访时,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提供各类服务。
四、进一步严肃低保工作纪律
认真执行近亲属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村(社区)成员和其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享受或申请低保的,必须填写《民政系统和基层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进行备案;低保对象因患病、残疾等特殊原因或因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其低保银行卡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工作人员或养老服务机构代管的,必须填写《低保对象银行卡代管情形备案表》进行备案。
认真执行低保信息公开制度。低保审批机关做出低保调整时,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实行网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协助下,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公开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长期公示。定期核查后,核查结果通过官网、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应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和举报。
认真开展低保专项整治。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部门沟通对接,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实施低保救助资金专项审计,重点纠治救助对象认定不精准、救助和退出不及时、动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最大限度杜绝低保领域腐败问题和优亲厚友现象。集中化解社会救助领域重点信访案件,净化低保环境,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宣传
加强低保政策法规宣传。深化开展低保宣传。在*助联体和乡镇(街道)助联体服务站、村(社区)服务点,各海岛“幸福驿家”、各乡镇社工站等设立低保政策宣传展示点,在开展入户核查、探访关爱时,发放宣传材料,讲解低保政策。政策宣传解读内容要做到内容全面、通俗易懂。在全媒体时代,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创新的传播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解读,让低保政策传得更开、更广、更深入。
加强低保优秀成果宣传。总结年度低保工作经验,每年*-**月份,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讲座、多渠道宣传、探访到户宣传等方式,全面宣传低保工作成果,提高低保政策知晓度,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营造良好范围,逐步探索建立低保家庭与爱心志愿者充分互动机制,增强困难家庭社会融入感和参与感。
加强低保先进典型宣传。对全*各级民政干部和基层低保经办人员中政治坚定、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公道正派、严于律己的先进典型,定期通过“**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其中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后,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省民政厅推荐。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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