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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巴中市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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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1月17日在招标网发布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巴中市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4.01.24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我们制定了《***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址:******滨**路中段**号,邮编:******),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号)、《**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号)、《***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人社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个人,组织包括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个人包括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环节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六条申报人不符合职称评审条件或违反相关纪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二)未经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自行报送申报资料的; (三)同一年度内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职称的; (四)向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递送评审简表、发短(微)信、打电话、进行当面拜访、宴请以及赠送礼品、现金、购物券(卡)等有价证券的; (五)有其他应取消申报资格情形的。 第七条 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时,应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实际贡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公示等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签署意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职称: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公示的; (二)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三)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有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四)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为不属于评审范围的人员申报职称的; (五)弄虚作假、纂改推荐结果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程序,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人力**服务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职称政策,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的; (三)擅自降低评价标准条件的; (四)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五)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六)未经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评委会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凡评委会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评委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委会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公正、负责的态度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四)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干预或篡改评议结果的; (五)违反回避制度的; (六)有其它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外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等情况的; (四)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干预或篡改评审结果的; (五)私自接收或更改申报人评审材料的; (六)有其它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 第十四条在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中违纪违规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号)处理。 采取“先测评、后答辩”方式开展评审时,在综合知识测评中违纪违规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号)处理。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答辩中违纪违规的,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巴*组发〔****〕*号)处理。参评人在答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带有记忆性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携带复习资料进入考场或在身体任何部位有与答辩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请他人代替本人答辩的; (四)答辩结束后,直接或间接以各种方式向其他参评人传递与答辩试题内容有关的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它违反答辩工作纪律的。 第十六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推荐人选由单位领导指定、行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占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申报评审职称、党政领导担任评委会评审专家,以及“跑职称”“要名额”“递条子”“打招呼”等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不正之风。对职称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对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给专业技术人员外,予以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恶意举报惩处制度,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个人对申报、推荐、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和申诉。对于虚假举报、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单位、相关机构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并纳入诚信档案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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