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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627破2号关于是否提请追缴出资之诉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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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5月20日在招标网发布(2024)闽0627破2号关于是否提请追缴出资之诉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胜石化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省***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为****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中胜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中胜公司存在股东傅友明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中胜公司工商内档信息显示,中胜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澄攀,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吴澄攀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为*%;股东傅友明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股东沈泽芬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未查询到三位股东实缴信息。管理人随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股东吴澄攀、沈泽芬已完成实缴出资,傅友明未查询到实缴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追缴出资公告》,至今未收到股东傅友明提出的异议或补缴的出资。 一、关于破产费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二、中胜公司财产状况 管理人接受**省***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中胜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依据尽职调查结果,中胜公司无现有财产,此外管理人未发现中胜公司存在车辆、房产等资产,亦未发现中胜名下有其他无形资产。 三、相关费用情况 若按中胜公司股东傅友明未实缴出资金额**万元作为诉讼标的金额计算,一审诉讼受理费约为*****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约为****元,合计诉讼费用约为*****元(暂时预计费用),具体费用以法院通知为准;其他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预估为*****元,律师费*****元,上述需垫付费用共计*****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风险提示 因管理人未发现中胜公司存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也暂未查到中胜公司及相关人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预知存在的风险如下: *.如提起相关诉讼,中胜公司需先行缴纳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及相关可能产生的保全、公告等费用。如败诉,相关诉讼成本将由中胜公司承担,但中胜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偿还债权人垫付费用。 *.诉讼风险客观存在,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举证困难、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等原因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 *.中胜公司的股东傅友明,履约能力未知,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即使胜诉,后续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诉讼收益可能为零。 *.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长,影响并**本案的办理进度。 综上,此次诉讼收益可能为零,为节约司法**,降低诉讼风险,以及考虑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管理人特提醒各债权人应慎重考虑是否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五、征询内容 鉴于中胜公司无现有财产,管理人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由管理人提起追缴出资之诉并预先垫付中胜公司破产费用。 六、特别说明 (一)中胜公司各债权人应于收到本《征询函》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同意垫付中胜公司破产费用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逾期回复、未回复或未明确表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中胜公司破产费用。 (二)若中胜公司各债权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应于接到后续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以上费用合计*****元汇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开户名:****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光路支行;账号:************),注明“垫付破产费用”。 (三)若管理人账户在上述期限内收齐上述费用,管理人将继续履行职务,适时向**省***人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接管到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进一步核查中胜公司的资产财务情况,追回的债务人财产或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受偿。 (四)管理人收到的垫付破产费用超出相应诉讼应缴纳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垫付比例予以退还;若债权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相应垫付费用,且无其他债权人补足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已垫付的款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外原路退还;以上诉讼费仅为预估,如不足则需按本规则另行垫付。如后续中胜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则按垫付比例计算后偿还垫付款项的各债权人;如后续中胜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垫付款项的债权人以垫付金额为限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余额部分按垫付金额的比例予以退还。 特此函告。 ****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省******曹溪街道双龙路*号万达中心B*#***室 联系人:联系人:张女士***********、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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