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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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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0年09月18日在招标网发布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吉海民于****年*月**日,擅自在***牙炮村昌化江河段违法装载河砂,在运输至**西线高速公路K***公路叉河立交西南角被***执法局巡查时发现并依法对其进行查扣。因当事人吉海民装载河砂的地点位于***,故***执法局于****年*月*日将涉事车辆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元整(¥:*****.**)。但当事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因当事人吉海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对当事人吉海民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现共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期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东综执水务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
我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吉海民过来领取东综执水务催告字〔****〕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当事人未出现配合处理。我局执法人员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未能依法送达当事人。为严肃法律法规,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送达的规定,现申请将当事人吉海民的东综执水务催告字〔****〕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综执水务催告字〔****〕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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