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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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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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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0年02月27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农业处。
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
地址:******环**路**号
邮编:******
**省财政厅
****年*月**日
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工作要求,为把更多金融**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现就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扶持培育了一大批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社等为代表的新型规模化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力量。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农村土地、改善生产加工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对于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调整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银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年起各地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银行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社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万元以内(含**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等**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年以内,最长不超过*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场报价利率执行。
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并向当地**银行发起贷款申请。**银行根据本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各地要在次年*月底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的贴息率且不超过规模化种粮主体实际贷款利率的**%(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强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
(一)健全会商制度。省级建立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行、省农担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地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当地**银行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落实。各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发放;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并于每年年初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银行提供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汇总名单(详见附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稿抄送省农担公司(***********);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省农担公司要加强对规模化种粮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的统计分析,不断拓展粮农贷业务,探索建立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模式,此项业务开展情况及成效将纳入对省农担公司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强化部门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农业部门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种粮主体。**银行要着力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贴息贷款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减轻融资成本,切实为种粮农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邮储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区)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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