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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内容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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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3月20日在招标网发布高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内容。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调解原则
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财政局、采购人(经办人、监督人)、*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外聘法律顾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关当事人等联合成立政府采购调解机制小组,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明确政府采购每个阶段风险管控的重点,把握住风险化解的时间窗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作为,保证采购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鼓励公平竞争。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实现“阳光采购”。
四、调解方式
(一)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座谈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自愿申请撤回投诉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确定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参与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财政部门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参与人员。
(四)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约定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作为协议生效要件。调解协议经调解参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制作调解协议的,财政部门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但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五)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投诉人未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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