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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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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9年08月01日在招标网发布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招标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于2019.08.18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 ***厚街镇赤岭村博览大道赤岭段*号二楼
*、被投诉人: ***********
*、地址: ***大洋路***号*楼
*、相关供应商: ***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工业区***号
*、当事人:******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 ******丽阳街****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环卫南片区(万象、**、高铁区域)一体化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DZ*******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称:一、中标供应商***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物业”)资信及商务得分与红花物业客观实际不符。评委对红花物业提供的合同业绩不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评分不当。二、红花物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声明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一、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以重新评定的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二、认定红花物业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中标无效,对红花物业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并从合格的供应商中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红花物业公司业绩中标网络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辩称:一、投诉人提供的红花物业业绩材料和红花物业资信及商务文件提供的业绩材料存在差异。本项目采购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中设置“相类似规模的业绩”是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企业履约能力综合考虑的结果,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经初步调查,未明显发现和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成功案例及业绩”时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的情况。 二、经向***公共**交易中心、***税务局核实, 确认“红花物业于****年*月**日受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丽地税稽罚〔****〕*号),行政处罚金额为*****.**元”的事实。该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开标当日,未能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查到红花物业有关“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事项。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认定红花物业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经采购人确认后,作出“(本项目)按投标无效处理,取消红花物业的中标资格,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的回复。
被投诉人提供以下证据:(*)红花物业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副本各一份;(*)评标室监控录像一份。 采购人******环境卫生管理局辩称:一、涉及具体招投标专业程序及相关法律条款由被投诉人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并解释说明,其予以充分尊重。二、开标当日(****年*月**日),其与被投诉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平台对红花物业的信用信息情况作了查询,未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查到红花物业有关“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事项。
本项目相关当事人***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述称:一、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业绩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存在评委评分不当。投诉人以合同金额的大小来判定其是否具有本项目的履约能力,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 二、****年*月**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丽地税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局于****年*月**日发出《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对其进行了信用修复。“信用**网”进行了信用修复,并标注“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后,有权参与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交易**活动。所以,其填写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是正确的,并非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声明谋取中标。
本机关调查查明:一、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对其***环卫南片区(万象、**、高铁区域)一体化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DZ*******号)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评标结束后,评审小组推荐红花物业为中标候选人。****年*月*日,投诉人提出第一次质疑,*月**日提出第二次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第五项“评审内容及标准”第三点“成功案例及业绩”规定“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规模的业绩证明(服务内容须包含道路清扫保洁或社区**村清扫保洁的业绩证明)每个得*.*分,本项最高得*分;[评审时须提供政府公开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项目业主对履约情况评价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否则不得分(包括原件不全)]。该项必须在投标人或其分公司名下,否则不予认可。……”。
三、根据原评审专家****年*月**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确认其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有供应商统一标准打分。
四、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被投诉人提供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本机关未发现评审现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五、根据*********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地税稽罚〔****〕*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丽地税稽处〔****〕*号),以及*********税务局在金三系统查询核实,红花物业存在涉税违法记录一条,****年*月**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元,并处以罚款*****.**元。
六、根据*********税务局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说明》显示,*********税务局于****年*月**日对红花物业的上述行政处罚不良信息进行了修复。****年*月**日,**省信用中心完成了信用修复的标注。
七、根据红花物业的资格审查文件显示,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后附“信用**--**政务服务网页面”截图一张,截图显示“丽地税稽罚[****]*号经*********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三、 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一关于“红花物业资信及商务得分与红花物业客观实际不符。评委对红花物业提供的合同业绩不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评分不当”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机关向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协助核查的材料,以及本项目评审录像、评标报告,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审“成功案例及业绩”时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标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评分不当和有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投诉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红花物业不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二关于“红花物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年*月**日作出丽地税稽罚〔****〕*号处罚决定,对红花物业处以罚款共计*****.**元,达到《**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浙府法发〔****〕**号)中地方税务系统适用听证数额标准“组织/经营性活动”为*万元的相关规定,该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记录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删除该不良信息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标注内容为‘经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规定,红花物业已于开标前完成了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修复,该不良信息记录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投诉人关于“红花物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人要求“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以重新评定的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投诉人的上述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投诉人关于“认定红花物业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中标无效,对红花物业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并从合格的供应商中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投诉请求。经核查,红花物业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了不良信用记录修复的证明文件,投诉人的上述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被投诉人以红花物业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为由作出的废标处理行为无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 ******财政局
*、联系人: 赵洪均
*、联系电话: ****-*******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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