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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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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2日 | 标签:
教育招标
40410995
gonggao
;浙江省
2019.06.12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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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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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9年06月12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印发《洞头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于2019.06.12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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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文技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洞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与管理。现将《**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教育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行为,确保我区教育系统装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软件配置标准》(洞财国资〔****〕***号)、《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采购是指我区教育装备货物、服务的采购,我区教育装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采购对象范围
第三条 采购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组织我区教育装备采购活动,办理采购活动相关事务,并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实施我区教育装备采购的对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下属各学校、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章 采购计划编制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
第六条 采购单位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预算严格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软件配置标准》(洞财国资〔****〕***号)、《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配置办公设备应当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项目特点,依法自主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网上超*等)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第九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政彩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或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网上服务*场等进行采购;或者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按照以下办法组织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万元以上(含本数)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卖场比对价格后(一般选取三家公司,截图附后),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卖场比对价格后(一般选取三家公司,截图附后),报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备案后,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网上超*未上架的商品,按照以下办法组织采购。
(*)采购预算*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预算*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采购预算*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采购预算**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询价采购,采购结果报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网上超*直接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时,应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相同品牌、型号)在其他*场价格更低的,可从其他*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价格截屏。
第十三条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或线下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成立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 采购单位成立的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任组长,成员可由单位办公室、工会(纪检)、教师代表等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人。
*.采购物品名称、金额、技术参数要求等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 采购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及报价情况等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及结果在采购单位校务(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由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采购单位存档,并报送区公共**交易中心采购办备案。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系统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金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以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教育装备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时,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需报请区教育局、财政局同意,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中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质量服务等条款。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成立教育系统设施设备专家领导小组的通知》(洞教装信〔****〕*号),集中采购项目由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组织部分项目专业组专家及实际使用单位,按照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合同管理,确保采购质量和数量一致性的原则,进行教育装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或有零部件损坏的,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参与监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由学校自行采购的教育装备,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采购装备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组织的教育装备采购工作接受区财政局、教育局的管理、监督,区教育局机关纪委应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装备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食堂、工会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民办教育等装备货物、服务采购,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装备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洞教装勤〔****〕***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区财政局,区公共**交易中心。
*****区教育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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