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报价享受相应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亦可享受扶持政策。所有扣除价格的货币单位与报价人报价的货币单位一致。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②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③ 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报价人所在地*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 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以下资金证明:(*)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报价时最近*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报价企业的公章。 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号)若所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谈判小组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