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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教育局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资源软件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3日 | 标签:政府招标 教育招标 软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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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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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8年04月13日在招标网发布固原市教育局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资源软件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受******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软件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软件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SWY-****-(采)第***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源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学院*****米民生大厦*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高源

代理机构地址: *****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




一、采购项目内容




投诉人:**同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紫馨苑**-*-***室。

法定代表人:林超,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骆玉宏,公司员工,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住所:***民生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虎玉赟 局长

委托代理人:***,科长,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住所:*****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源,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年*月*日,被投诉人**************对******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软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固交政采〔****〕**号)在***公共**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定于****年*月**日开标。投诉人于****年*月**日以******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软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固交政采〔****〕**号)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的设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当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年*月**日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设置中有部分内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了书面说明。

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招标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相关材料。

****年*月**日,经专家论证认为,投诉*:“*、投标人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许可证ICP和*、投标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故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投标人具有教育信息化行业软件著作权证书和*、投标人参与教育信息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该项目业绩设置中的*、*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该项目评分标准“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中*、*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该项目评分标准“设备选型”中的*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该项目评分标准“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响应”中的*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评分标准中价格报价问题。*、本次招标采购货物项目中主要是信息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在整个招标价格中占主体。所以,应采用货物项目的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评分项目和标准做了较大的变动,根据《关于修订**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第*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分值和评审标准。”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全面薄改项目数字化**软件设备采购项目(固交政采〔****〕**号)”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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