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广西华南烹饪技工学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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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gao
;南宁市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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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2月05日在招标网发布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广西华南烹饪技工学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ZX)与《检验报告》(编号№:**A********),当事人均予以签收。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ZX
样品名称
葱花
购进日期
****-**-**
被抽样单位
***南烹饪技工学校
检验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检验机构
***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烹饪技工学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葱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葱花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主动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有对葱花的供货商进行资质核查,保留有进货蔬菜的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等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购葱花时,已经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并且记录的义务。综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葱花的行为中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