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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孝感市公证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孝感市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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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2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孝感市公证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孝感市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现将《关于加强***公证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谈娜 曾济;
邮 箱:***********;
联系电话:*******;
地 址:****民之家东一区*A***室。
附件:
*.《关于加强***公证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司法局
****年**月**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公证规范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公证工作,加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规范公证业务办理程序,提升公证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公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队伍是政治忠诚的政法队伍,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保障公证员出具真实、合法的公证书,能够有效预防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有力证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是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一)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资产、执业行为监督、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负责管理本机构人员执业活动,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投诉、举报;严格执行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积极履行公证公益性服务义务,加强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发展公证员队伍,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二)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公证程序、业务规则和公证书格式相关要求办理公证。接受所在公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公证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公证程序管理
(一)申请与受理。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审查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资质,不得接受中介服务机构的批量化、统一性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公证员进行办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
(二)审查与核实。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尽职、审慎的审查,对于申请人的身份,应当进行核验,确保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性。对于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逐份核实,核实留痕,外出核实或者询问证人的,应当派出两人进行,第一时间做好工作记录。对于核实存疑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穷尽手段仍然无法审查清楚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的规范格式出具,不得随意篡改公证书格式。公证员应当亲自起草公证书,不得由其他不具执业资格的人员代为出具公证书。审批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职责,未经审批不得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制作人员应当认真细致,把好校对关和制证关,确保公证书内容准确、无错字漏字、水印纸使用正确、“三印”齐全。
(四)公证投诉处理。公证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证复查、信访的投诉,指派专人处理投诉工作。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准确掌握投诉情况;应当加强舆情处置,引导投诉人依法、依规、妥善进行投诉活动。对于调查后应当撤销公证书的,要及时撤证并上报管理部门,不得久拖不决,激化矛盾。
四、规范公证档案管理
(一)规范制作档案。公证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进行岗位培训。应当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整理、保管档案,档案应当全面完整反映公证活动的全貌,不得缺少内容,不得将纸质档案电子化处理。
(二)规范利用档案。公证档案的借阅、摘抄、复制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内部借阅档案应当完善流程,防止公证档案遗失和被篡改;对外复制档案应当确保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公证执业秩序不受影响,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复制给公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因办案需要借阅、复制档案的,应当采取隐去关键字复制、密封送达、亲自送达等有效措施,防范档案的不当利用。
五、加强公证监督管理
(一)加强学习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和能力水平建设,指导各公证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推动公证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要重视培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业务工作培训,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交流活动。
(二)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强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质量评查活动,抽查比例不低于**%,加大典型案例评选、推介力度。加强投诉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投诉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有效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公证执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一事一通报”制度。完善执业档案。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评先评优情况、日常抽查检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存入公证执业档案,强化痕迹管理。
(三)加强结果运用。充分运用好日常检查、案卷质量评查、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对于依法规范执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对存在问题的,采取通报、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业整顿、注销登记等。
附件*: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司法鉴定工作,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规范鉴定业务流程,提升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号)、《**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鄂司发通〔****〕**号)等规定,结合我*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人客观、公正、独立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能充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鉴定档案、财务、投诉举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负责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投诉、举报;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禁不合理收费、乱收费情况发生;积极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加强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技术装备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严守“九不准”执业红线,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司法鉴定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流程管理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与委托人鉴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指派鉴定人,并指定或选择两名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依法回避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鉴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技术方法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操作规范,督促司法鉴定人按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案件,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签名,指定具有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明确提出内部复核意见并签名存档。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按规定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载明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等内容。
*.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被鉴定人、鉴定材料等情况,详细登记鉴定材料的种类、性状、数量等内容。
*.基本案情:应当详细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内容,记录受伤部位、鉴定标准等,了解鉴定用途。
*.资料摘要:应当摘录详细病例资料(**:入、出院时间,住院号,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影像资料等,建议需要复查影像资料、视觉功能、听觉功能、周围神经功能等的案件全部复查,避免因不复查而遗漏项目,同时注意文书前、后使用资料的一致性)。
*.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鉴定过程应当充分执行好技术标准、规范。
*.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分析说明得出的结果应当明确,用词应当准确、规范。
*.鉴定意见:应当简明、准确、完整表达出鉴定意见,与“分析说明”保持一致。
*.附件:在保存影像资料时,应当保证影像资料的损伤部位明确、清晰,个人信息完整。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协助提供必要条件。
四、规范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十五项具体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归档纸张均为A*纸)。
(一)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的,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封面应当包含保密级别(秘密、机密或绝密)、机构名称、档案号、鉴定文书号、案件性质、被鉴定人、鉴定人、鉴定意见、归档日期(应在案件完结后*个工作日内归档)等内容,不留空项;
(二)卷内目录(应当按照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以有字的页面为一页的方式,标明起止页码);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合同、协议(委托手续齐全,委托事项表述清晰准确,收费项目、金额明确,办案机关、委托人与《司法鉴定委托书》的签约人签名一致,禁止空项、代签,办案机关委托案件不得由被鉴定人签名);
(四)告知书(正文内容完整,签署的意见、签名等齐全);
(五)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受理编号、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完备,委托方是否提出鉴定人回避明确,鉴定机构初审人、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录(严格依照司规〔****〕*号文规定核准的鉴定执业项目所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规范及鉴定作业指导书进行鉴定,检查检测结果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重点突出。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有两名及以上,并签名);
(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对于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详实记录参与讨论人员的意见,记录能反映讨论的过程及结果。讨论记录要素必须齐备);
(八)鉴定文书底稿(手写版或打印版底稿均需参与鉴定的两名及以上司法鉴定人签名,修改处应明确标明);
(九)接收送检材料记录(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鉴定材料不得损毁、遗失,交接材料应当有签名;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等内容)。法医临床的内部流转表需要详细记录病例材料的准确信息(接收材料的种类、性状及数量等)、病例材料从第*鉴定人到第*鉴定人,再到复核人,最后回到第*鉴定人的流转过程;
(十)鉴定文书复核记录(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当明确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发现问题应注明并纠正。复核人员不能为该鉴定的鉴定人;
(十一)鉴定文书副本(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并与正本一致);
(十二)收费凭据(应当将合法正规的票据复印件入档,发票开具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与本案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应当一并存入鉴定档案中);
(十四)卷内备考表(案卷备考表应当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为第*鉴定人,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日期,接收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案卷封底(样式应当与封面保持一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台账,做到台账项目完整,登记程序完备,确保档案归档及时、使用规范。查阅和复制鉴定档案,须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在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室进行,并履行登记手续。供查阅、抄录、复制的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抄录和复制。
五、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
(一)加强学习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能力水平建设,推动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应当重视培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业务工作培训,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交流活动。
(二)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工作,并将评估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抽查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整改通报,督促整改。加强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质量评查活动,抽查比例不低于**%,加大典型案例评选、推荐力度。加强投诉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投诉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一事一通报”制度。加强与*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对涉嫌扰乱司法鉴定*场的行为进行监管。建立业绩档案。分机构建立监督档案,将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评优评先情况、日常抽查检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存入业绩档案,强化痕迹管理。
(三)加强结果运用。充分运用好日常检查、案卷质量评查、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对于依法规范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对存在问题的,采取通报、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业整顿、注销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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