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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3〕39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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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8月25日在招标网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3〕39号。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杨本宇: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柳*镇新东村柳乐路****号,案发地址***柳*镇新东村苏太路与***国道交叉口。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月*日,经信访举报,我局对你创办的黄土筛分工场进行检查,你黄土筛分工场位于***柳*镇新东村苏太路与***国道交叉口,主要从事黄土中转、贮存、筛分。你黄土筛分工场未对黄土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密闭,又未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和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身份;
*.****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现场勘查平面图*份,证明你黄土筛分工场的四至环境、场区布局及你黄土筛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及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的情况;
*.****年*月*日现场照片证据*张,证明你黄土筛分工场厂貌、生产设备、现场情况及你黄土筛分工场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及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的情况;
*.****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黄土筛工分场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及你黄土筛分工场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及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的情况;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你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手机号码的情况;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在**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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