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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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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5月24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进一步规范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居住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拟对《***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若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年*月*日以前,将反馈至***城*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系人:左志文?胡晗柳
电话(传真):****-*******
电 子 邮 箱 :***********
附件:《***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管理执法委员会 ?
****年*月**日 ????
***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居住环境,根据《城*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生活垃圾的收集(指运输车辆从指定垃圾暂存设施收集生活垃圾至中转站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的费用)、运输(指运输车辆从中转站到终端处置场区所产生的费用)和处置(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是本*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交通、**交警、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逐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从按照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收缴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七条逐步实行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混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受委托单位应使用执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按时汇交入库。
受委托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城管委***财政局提出具体办法,报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特困供养对象、**低保户、低收入群体凭有效证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连续两个月(含两个月)无人居住,每个月水量为零的居民用户,视凭空户期间实际情况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经营状况变化、暂停营业等商贸企业,视经营状况情况申请调整或退还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均无须过渡证明期间未产生或减少产生生活垃圾。逐步探索实行远程退费模式。
第十条**城管部门应加强缴费用户档案资料管理,每月核准、规范调整商贸、企业、行政单位收费标准,及时向执收单位反馈用户信息变动情况,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和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向居民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结合征收情况及工作成本统筹分配给各**使用,严格用于补贴各级单位、部门环卫事业成本支出。
向行政事业单位、商贸服务业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应比例返还各**,用于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成本支出。具体比例由*城管部门与**城管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征收、使用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部门征收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税务、城管、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度应将经审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民监督。
第十四条对受委托征收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不按时上缴或私自截留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执收单位终止其代收资格,追缴拖欠、截留的费用。
违反规定收费,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城*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政规〔****〕*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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