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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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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 标签:
城市道路招标
道路招标
路招标
117181968
gonggao
;铜陵市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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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1月20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征求《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登录
)
为进一步提升占用挖掘城*道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占用挖掘城*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年*月**日前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省***淮河大道中段***号,电话:*******,邮箱:***********)
****年*月**日
***占用挖掘城*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占用挖掘城*道路的管理,保障城*道路功能,提高城*道路运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道路管理条例》《**省*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铜官区、义安区、**、**经开区)内占用挖掘城*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道路,是指城*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城*道路,是指占用挖掘城*道路进行的城*道路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以及在城*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挖掘人是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占用挖掘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受挖掘人委托从事占用挖掘城*道路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占用挖掘城*道路的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发改、财政、经信、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掘城*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占用挖掘城*道路管理工作实行*、区(含**经开区)分级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牵头制定占用挖掘城*道路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强化协同配合,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占用挖掘计划管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城*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占用挖掘城*道路年度计划并公示。因燃气、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月和**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占用挖掘城*道路计划。
第九条占用挖掘城*道路年度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年度计划范围内调整项目的,应在计划占用挖掘城*道路开工前**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对社会公布调整原因和结果。
第十条纳入占用挖掘城*道路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布占用挖掘城*道路年度计划情况及年度计划调整情况。
第三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加强对占用挖掘城*道路许可申请的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规定时限办结占用挖掘城*道路的许可手续。
占用挖掘城*道路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占用挖掘城*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城*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减免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占用挖掘城*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作业实时、远程监控。
第十五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道路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城*道路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按照管辖职责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占用挖掘城*道路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城*道路申请:
(一)**、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年的城*道路;
(二)占用挖掘城*道路应列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三)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被纳入占用挖掘城*道路信用“黑名单”的;
(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道路敷设同类管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城*道路项目,挖掘人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报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占用挖掘城*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掘城*道路前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主、次干道需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占挖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占用、挖掘城*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米范围内占挖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第二十条在城*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占用挖掘城*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掘城*道路前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桩基础开挖、地基加固、爆破、钻探、打井、灌浆、顶管等;
(三)敷设管线;
(四)采石、取土;
(五)其它可能影响或危害城*桥梁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民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二条城*道路原则上不得新增设置高压分支箱(环网柜)、弱电分支箱等设施,以确保城*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因城*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四章 施工占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占用挖掘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行人安全通道、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严格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占道施工围挡设置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占用挖掘城*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工程告示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配备符合城*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工程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严格执行各类管线管理有关规定,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安全。
在城*道路敷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范、标准要求,且埋至道路结构层以下。
第二十九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做好围挡外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道路等*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城*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后的道路应符合城*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盖完好,与路面**相接。
第三十条挖掘城*道路施工的回填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要求严格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
第三十一条占用挖掘城*道路的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挖掘人应负责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保修期一年。具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城*道路挖掘修复,面层以下由挖掘人编制修复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组织修复和验收;面层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挖掘人负责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扬尘防治等工作。
对占用挖掘城*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移***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占用挖掘城*道路信用“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依照规定程序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掘城*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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