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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化县壹加壹购物广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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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5月13日在招标网发布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化县壹加壹购物广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壹加壹购物广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在**省*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壹加壹购物广场销售的黑茄子,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茄子 二、风险控制情况 ****年*月*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壹加壹购物广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他处以*元/kg的价格购进黑茄子*kg,计购货金额**元,至案发时止,以**.**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销售*.**kg给**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元。本局委托**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黑茄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超*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壹加壹购物广场采购黑茄子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壹加壹购物广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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