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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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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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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9月11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通讯地址:******保俶北路**号,邮编:******
电子邮箱:***********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年*月**日
**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省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级烈士纪念设施。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辖区内已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由保护管理单位履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能。辖区内暂未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力量,列入其工作职责范畴,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任务清单,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设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按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规定执行。
烈士纪念设施中的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
第十条 **、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零散烈士墓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在征询烈士遗属同意后,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集中安葬地。无法迁移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明确保护责任,定期巡查巡检。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
省级、设区*级、*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陈列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审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改陈布展和讲解词的审定要建立宣传、党史、文旅、军队等单位和专家联合评审制度,对展陈大纲、版式稿、讲解词等要严格审查,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按规定逐级报批,确保严谨规范。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省级、设区*级、*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充分发挥各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建强保护单位,充实基础特别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人员力量。加强保护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充实增加英烈事迹编纂、革命史料研究、陈列布展、英烈讲解等专业人员力量。引入志愿者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各级党员干部、退役军人、烈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积极参与内容讲解、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要结合设施纪念主题,深化与党史、军史、档案、地方史志、高等院校等部门、单位**,与专题史、乡土历史充分融合,充分挖掘、深入研究与设施紧密关联的历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迹和精神,推动形成讲政治、接地气、有特色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展陈讲解的内容素材。
第十七条 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鼓励支持烈士遗属、亲友和社会各界捐赠烈士遗物和其他承载英烈精神的物品,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要对烈士遗物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对有文物价值的要协调文物部门认定为革命文物。要把烈士遗物等作为展陈展览的重要内容,注重挖掘展品背后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讲、有情可叙。
第十八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党史、教育、文旅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红色**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扫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好功能作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日起施行。
**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
一、总体要求
所在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坚持褒扬和教育宗旨,大力弘扬先烈精神,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拓宽教育内涵、改进服务形式、丰富社会功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烈士群体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且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纪念设施。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还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二)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三)具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适当级别建制的保护单位;
(四)具有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建设时间、占地面积、人员等);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情况;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五)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六)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七)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评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
(五)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公布;
(六)公布后**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附表:**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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