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关于南平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分享到:
关于南平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 标签: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通讯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4月02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南平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年*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号),明确“推动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为加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结合我*实际,我局起草了《*****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省*****区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商务写字楼*号楼*层海事发展中心收(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附件:*****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 附件 *****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草目的】为了规范*****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港外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港总体规划港区外,从事港外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港区,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港外停靠站点按照《中华人民**国**法》、交通运输部和我省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客运船舶,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客运等用途,并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各类客船、游览艇等。 本办法所称的港外停靠站点是指**客运码头、渡口之外第三类客船停靠的地点统称: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站点。 第四条【主管部门】*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相关*级部门和机构负责指导全*的港外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夷新区管委会)结合各区实际指定*(*、区)主管部门(以下均称为“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外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环卫、*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外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选址衔接】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选址要求】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域**、岸线**、旅游**、陆域交通状况、水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及规划客船航线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和航线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选址程序】**、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拟建停靠站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级自然**、水利、文旅、交通、海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并同步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初步意见,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明确的选址意见。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将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议定的选址意见函告停靠站点建设单位。 第九条【河道管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 原则上严格控制无法通航的河道建设港外停靠站点。 第十条【建设程序】**、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审查、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要求】**、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客运船舶在停靠站点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客运船舶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园林环卫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园林环卫部门或者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或者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停靠站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与停靠站点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港外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固定式港外停靠站点应当配套建设航标、灯浮、导标等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建设程序,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验收规定】港外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靠站点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的停靠站点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存档。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浮动式停靠站点要求】取得临时用地手续,采用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站点靠泊游船的,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营游船船型靠泊要求。运营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批复期限一致,用地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水域和岸线原状。 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站点建设前,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由停靠站点生产厂家或者制作、安装单位提供的停靠站点设计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建设完成后,应当提交停靠站点交工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或者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书面证明,以及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为通过的,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报请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最终意见明确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站点启用时间、停靠站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管理单位等内容。 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站点在使用年限内重复使用的,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停靠站点构件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破损构件,并由原生产厂家或者制作、安装单位出具合格证明材料,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在已有综合分析报告基础上,提交补充分析或者说明。 第十五条【遗留问题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港外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开展包括防洪影响(涉河)、停靠站点运营安全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形成包括相应的证明文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在内的评估材料,其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水运工程资质的机构出具,并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出具对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的承诺函。 综合评估完成后,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停靠站点原始资料、评估材料、评估结论、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承诺函等提交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时间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主体说明情况。初审通过的,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研究是否同意使用。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审核情况通报至*级交通主管部门。 已建港外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者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站点靠泊船型的,经靠泊能力核算论证通过,可以按照已有船型运营。新增船型超过停靠站点设计船型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可以通过停靠站点改扩建程序匹配新增船舶靠泊要求。 渡口接靠渡运船舶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停靠站点功能管理】严格控制渔业停靠站点改变功能性质停靠游船。确需改变的,应当单独划定区域,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确需改变的,应当单独划定区域,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公布全*港外停靠站点名录,对港外停靠站点进行公告,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船舶数量、功能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停靠站点使用】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承担停靠站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港外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和监控等设施设备。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设计或者实际单日人员上下****人次以上的港外停靠站点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停靠站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第十九条【设施变更】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属于改建或者扩建停靠站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制度和人员】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游船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二十一条【防污染管理】运营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港外停靠站点应当维护河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防治河岸线污染。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体与相关方管理】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游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与游船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港外停靠站点区域应当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进入港外停靠站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站点正常秩序。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为乘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配备乘客行李查验系统,推动实施乘客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经营港外停靠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二十五条【卫生管理】运营港外停靠站点应当遵守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运营申请】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运营停靠站点,应当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停靠站点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停靠站点合格证明、租赁或者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提及的材料。 长期从事运营的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在每年度*月**日前,提交前一年度运营情况材料和当年度运营计划。临时性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并建设完成停靠站点后,投入运营前**日内,提交临时运营情况材料。 第二十七条【运营备案管理】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收到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提交的运营申请后,应当于**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意见,并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是否同意运营的意见。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运营的,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级交通主管部门。*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各区报送的运营信息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在*级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变更管理】港外停靠站点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营人应当在运营前重新提交运营材料。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体责任】港外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港外停靠站点安全负直接责任。 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治安管理要求】运营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协助**部门做好进出停靠站点船舶基础信息登记和报备,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责任】港外停靠站点应当定期开展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三十二条【禁止事项】港外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依法征用抢险等情形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港外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负有管理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靠站点建设、使用期间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交通运输局和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适用排除】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园林水域、不通航水域及封闭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东北: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河南 湖北 湖南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