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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锡山区厚桥街道开展“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标签:街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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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2月08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面向锡山区厚桥街道开展“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12.12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各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省*有关要求,在“**分钟医保服务圈”所在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至少建设*家“医保便民药店”。根据***厚桥街道“医保便民药店”变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面向***厚桥街道开展“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医保便民药店”应建设在***厚桥街道区域范围内,优选软硬件达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信誉良好,并已在省平台采购医保集采、国谈药品且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医**点零售药店建设升级为“医保便民药店”。
二、其他条件
(一)在本遴选公告发布之日前纳入***医**点满两年。
(二)具备符合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的能力。
(三)如申报门店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保便民药店。
三、建设标准
“医保便民药店”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专区专柜、统一价格公示、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等“五统一”标准建设运营。
(一)统一挂牌管理。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医**点零售药店,应悬挂“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标志标牌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样式、颜色、尺寸、材质、生产工艺等制作。(见附件*)。
(二)统一专区专柜。在店内相对独立位置规范设置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并在明显位置统一张贴“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 位置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须设置在“医保支付专区”内,根据自身条件,应以货架、玻璃隔断、墙体等为介质,确保专区专柜相对独立。
*. 颜色要求:专区专柜中的货架卡条、端架、地标等应以医保蓝为主色调。
*. 标识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统一悬挂在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上方居中位置。
(三)统一价格公示。应对专区专柜销售的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名称、剂型、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并按照统一的销售标签版式要求制作销售价格标签标牌(见附件*),确保实行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双标签”管理,“零差率”销售。
(四)统一制度上墙。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日常管理,并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广泛接受参保群众监督。
(五)统一监督监管。“医保便民药店”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接受统一监督管理,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内应规范配置相应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系统,确保购药、刷卡、结算、取药等全程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实时上传、实时记录、实时监管。
四、负面清单
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医保便民药店”资格:
(一)近*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近*年内,因严重违反医**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理处罚的;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情形。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点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附件*)(医**点连锁零售药店由连锁总部公司提出申请并附详细门店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二)择优评估。医保部门***场监管部门根据遴选要求,对申请药店的协议履行、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供应保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医保便民药店”资格。
(三)结果公示。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便民药店”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医**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便民药店”专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五)公开发布。“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完成后,名单按要求对社会发布。
六、申报时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同放弃本次遴选。
附件 :*.***“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
*.“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
*.“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
“零差率”销售标签标牌
*.“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试行)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 *
***“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国家编码
经营地址
所属街道
法定代表人
药店负责人
是否连锁经营
药店医保负责人
所属零售连锁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纳入协议管理时间
成立时间
是否具备符合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单位申请成为***“医保便民药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并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承诺知晓申请“医保便民药店”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承诺严格按照要求在省平台采购集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并实施“零差率”销售;
承诺凡中选药品从省平台采购,并按规定在“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实行销售、专区管理;
承诺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根据*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服务;
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如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盖:
药店负责人签名: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定点药店申报参与带量采购的相关证明(截图或PDF文件)、冷链储存及配送证明、专区专柜、价格公示、日常管理制度、智能监控系统等证明材料。
附件*
*. 标志标牌见图一,颜色要求见图二;
*. 尺寸、材质、生产工艺:标牌规格为***mm(长)****mm(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mm,两边厚**mm;材质为***白钢拉丝不锈钢,实厚*.*mm;文字图案采用蚀刻工艺。
图一
图二
附件*
*.“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
标志标识
*.“零差率”销售标签标牌
附件*
“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试行)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便民药店”相关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好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零差率”销售通过医保招采平台采购的医保集采药品及国谈药品,并主动向社会公示集采中选药品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信息。
二、对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进销存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并在药品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智能监管系统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准确、完整上传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药品进销存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接受统一监督管理。
三、应于明显位置悬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做到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存放,药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数据、票据必须相互吻合,单独建账立档、处方分类装订保存,保证数据真实、及时、准确、清晰、完整。
四、认真核对患者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用量较大的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出现串换、倒卖等问题。
五、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相应购药登记记录,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同一购药人短期内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
六、应定期组织开展集采药品、国谈药品政策培训宣传,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管理和对参保群众宣传解读,确保从业人员熟练合规提供服务,基层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医保**政策。
七、严格做好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管理工作,发现他人倒卖集中采购药品、国谈药品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和*场监管部门反映。
八、如违反医**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医保便民药店”专项医保协议相关约定、日常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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