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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湖洋溪及支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8]表5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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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湖洋溪及支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
永环审[****]表**号
关于批复《***湖洋溪及支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湖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湖洋溪及支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同意你单位***湖洋溪及支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在***湖洋镇建设。项目湖洋溪生态水系整治段共有*个河段:第一个河段为湖洋溪干流,自湖城桥(K*+***)至**水闸上(K*+***),总长*.***km;第二个河段为湖洋溪支流东溪仔,自中坂桥上游***m(A*+***)至东溪仔汇入湖洋溪干流处(A*+***),总长*.***km。主要包括河道清淤、清障等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施工期间临时生活期应设置生态厕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田地浇灌,不得外排;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淤泥处理后废水应经沉淀预处理后回流至取水水体。项目应尽量避免雨季开挖土方,减少对地表水的影响。
*、施工现场及主要运料道路应定期洒水,运输车辆轮胎应定期洗净;运输车辆、施工物料堆放、淤泥堆放均应加盖篷布,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定期维护施工车辆及设备,使其正常运行,减少废气排放;底泥晾晒区应建设围栏、喷洒除臭剂。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施工机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控管理,合理安排高噪声机械的作业时间;对装卸车的噪声防治应选择合适的出场门和出场后行车路线,并限制行车速度,进入施工场地禁鸣喇叭。施工噪声执行GB*****-****《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高噪声设施在午间、夜间施工。
*、项目开挖土方应随挖随运随填,避免弃渣土的堆放,减少土壤侵蚀;淤泥经浓缩脱水自然晾干后应及时清运回填;建筑垃圾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料应集中堆放并定期运往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还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临时性场所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恢复。
*、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温馨提示:

• 1.此项目指备案、环评、审批、报建、规划等阶段的项目公示。招标网通过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各部委等渠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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