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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土地征收及房屋搬**置补偿办法》《*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治*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了《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上库)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现根据公示期内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为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上库)规划设计范围内永久占用的集体土地,涉及龙舟坪镇丹水社区*网格和*网格(小地名:桃坪),建设用地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设计及勘测定界标定的红线为准。
二、征收土地概况
根据初次调查情况,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上库)涉征户共约**户,涉征土地****.**亩,其中耕地***.**亩,园地***.**亩,林地***.**亩,建设用地**.**亩,其它地**.**亩;地上附着物主要包含**多栋房屋、***多座坟墓以及青苗、林果、道路、其它设施等,具体实物指标以最终用地范围内实物调查资料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土地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用于**长阳清江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及其枢纽工程建设、配套项目建设。
四、土地补偿与安置
*.土地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号)规定执行。该区片级别为Ⅱ级,综合地价为*****元/亩。
*.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号)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实行货币安置,不再进行生产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报办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缴存手续。
五、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正房及附属房补偿
*.正房指主体结构房屋;附属房指主体结构以外房屋,包括厨房、卫生间、烤火房、杂物间、库房、养殖房等。房屋结构类型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四类。
*.被认定的合法正房,采取评估方式予以补偿,评估价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元/平方米,砖混****元/平方米,砖木、土木****元/平方米。
*.正房顶层(隔热层)以其檐口高度确认补偿面积,按其实际结构正房补偿价格计算补偿费。顶层檐口高度低于*米的按隔热层总面积的**%确认补偿面积,顶层檐口高度等于或大于*米、小于*.*米的按隔热层总面积的**%确认补偿面积,顶层檐口高度等于或大于*.*米、小于*米的按隔热层总面积的**%确认补偿面积,顶层檐口高度等于或大于*米的按隔热层全面积予以补偿。
砖木、土木结构正房二层隔楼计补面积参照隔热层折算办法执行,其首层起计高度须为*米,剩余墙体高度视作二层隔楼的檐口高度。
*.正房外服务生活起居用的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类附属房屋,补偿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元/平方米,砖混****元/平方米,砖木(土木)***元/平方米。
*.其他类型的建(构)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由中介机构予以评估补偿。
*.建新未拆旧房屋以及其它未经审批的房屋,被征迁人主动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的,给予成本价补偿,否则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二)房屋搬**置
*.安置对象: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上库)被征收合法正房内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安置方式及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自建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以每栋被征收的正房为单位,一栋正房中的共同居住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正房补偿,包括正房评估补偿和退出宅基地补偿两部分。具有合法正房的被征收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按期签定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按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奖励*万元。
为集约节约用地,鼓励被征收人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经整栋房屋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自行安置并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给予一次性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由政府全额救助兴建的房屋不能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偿。
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以合法正房建筑面积(附属房、隔热层、地下室、砖木土木隔楼、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均不纳入退出宅基地补偿面积)为基数计算,不足**平方米的,对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万元退出宅基地补偿;大于或等于**平方米、小于***平方米的,对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万元退出宅基地补偿;正房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上的,对每栋合法正房按照****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退出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签定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并领取全部补偿费及奖励金后,该栋正房的共有人均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②安置房安置
具有合法正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在七里湾向王台小区一期和矿机厂*号楼进行安置房置换,其中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置换,砖木、土木结构房屋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置换。隔热层、砖木土木隔楼、地下室、附属房及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纳入安置房置换面积。
选择产权置换的,实际置换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原正房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差(其中砖木土木结构房屋补差面积=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实际置换面积÷*.*)。实际置换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向王台一期按****元/平方米购买,矿机厂*号楼按****元/平方米基准价购买(不含楼层差价)。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自行缴纳税费及办证费用,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政策。
③自建房安置
自建房安置有两种形式,即集中安置区自建房和自行选址建房。
选择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区自建房安置的,其宅基地按签约顺序优先选定。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循安置区统一的规划布局、建筑风貌自行建房。此类对象不享受*万元的一次性宅基地场平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并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相关费用。
自行选址建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此类对象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取得建房许可后方可建设,并享受一次性宅基地场平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万元。
*.过渡期安置
①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给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原正房面积***平方米以上的为***元/月,***平方米以下的为***元/月。实行货币安置、自行选址建房的,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期限为协议签定后*个月;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期限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后*个月止;安置区自建房安置的,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期限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场平交付后*个月。
②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给予搬迁费、搬迁损失费、误工补助费。其标准为:搬迁费****元/栋,搬迁损失费****元/栋,误工补助费****元/栋。
③经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按照****元/月标准给予*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共计*****元。同一场所从事多种经营的,其停产停业损失只补偿一项,不得重复补偿。
*.搬迁奖励
搬迁户在征迁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后**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按每栋合法正房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按每栋合法正房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超过**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时间期限 奖励标准(万元) 计奖条件 **日内 ** 签订协议 **日至**日内 * 签订协议 **日后 *
*.安置管理
①合法正房面积认定。认定对象为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面积为主要依据,实测合法正房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在批准范围和面积之外加建或改建的,不得认定为合法正房面积。
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隔热层、地下室、附属房及其它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纳入安置面积。
③正房及附属房补偿中的评估价格已计入房屋投影面积内的正负零以下部分。
六、附属设施、其它构造物补偿
(一)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到户,未列入下表的设施按照评估价执行。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浆砌水池 m&sup*; *** 水井 眼 *** 土鱼塘 m&sup*; *.* 给水管 m * 晒场硬化 ㎡ ** 地窖 处 *** 蔬菜大棚拆迁 ㎡ ** 有主普坟 座 **** 有主碑坟 座 ****
(二)自来水、数字宽带、有线电视、电力等设施,按下列标准据实补偿报装费。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数字宽带 栋 *** 自来水 栋 **** 电力 栋 *** 有线电视 栋 ***
七、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一)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
是否纳入种植、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由*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
①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②景观苗木面积*亩以上,种植年限在*年以上(在村内公示*天后无异议);
③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载生产经营注册地点一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畜禽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①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准文件的养殖场(户);
②母猪存栏***头及以上、商品猪年出栏****头及以上、肉牛存栏***头及以上、羊存栏***只及以上的大型养殖场。
*.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纳入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①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②水产养殖面积达***平方米及以上。
(二)补偿标准
*.种植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评估范围认定的征占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售或移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苗木价值按*场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移栽损失费补偿,补偿总额不突破苗木评估总额的**%(迁移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移栽损失费包括苗木死亡损失等费用)。未纳入种殖评估认定范围的视为零星苗木种植,参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号)标准执行。
*.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畜禽、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的养殖场(户),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按评估价值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给予迁移补偿。未纳入畜禽、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的养殖场(户),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号)补偿规定执行。
八、规划红线外的用地补偿
(一)临时用地: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其中耕园地按每年每亩****元补偿青苗费,林地按每年每亩****元补偿林木费;地上附着物按长政发〔****〕*号文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安置区用地:耕地和林地补偿费参照鄂政发〔****〕**号文件明确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综合地价为*****元/亩;地上附着物按长政发〔****〕*号文件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参照长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不予补偿情形
(一)《征收土启动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新发生的房屋装饰装修等,不予认定和补偿;
(二)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所形成的资产不予认定和补偿;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认定和补偿,依法予以拆除。
十、集体设施补偿
村级道路、水利设施补偿分别由交运、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凡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予补偿到户;被征占村级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以还建或恢复原有功能为原则,经核实为永久占用和损坏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十一、组织实施
********人民政府对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上库)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搬**置工作委托龙舟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人民政府
****年*月**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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