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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3万吨机制炭项目和4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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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林达源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万吨机制炭项目和*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上屯分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主体工程(包括单板生产区、型炭(机制炭)生产区、原料区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万吨机制炭、*万吨生物质颗粒和*万立方米单板。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
二、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环境准入要求,项目用地位于***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废气。项目使用*台*吨/小时的锅炉作为生产线烘干工序热源,燃料为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米高排气筒(DA***)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要求。
*.生物质成型颗粒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米高(DA***)排气筒排放;型炭(机制炭)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米高(DA***)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要求。
*.严格落实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产线破碎工序、型炭(机制炭)产线破碎工序、单板刨板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罐车拉至柳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旋切边角料、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硅酸钠废包装袋或桶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含油抹布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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