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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鑫路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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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环评拟审批情况详细受理号(号)***********项目名称**鑫路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清溪镇罗马福源路*号*号楼***室建设单位**鑫路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共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概况项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约****m*,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产五金配件****吨、塑胶制品**吨。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抛丸废气排放口(DA***),污染物,颗粒物,环保措施,项目抛丸机属于密闭设备,抛丸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米高的排气筒外排(DA***),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废气排放口 (DA***),污染物,颗粒物,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滤芯过滤装置”处理后,引至**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漆废气、固化废气及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排放口(DA***),污染物,VOCs、臭气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环保措施,项目喷漆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固化工序、和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属于密闭设备,喷漆废气、固化废气及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一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执行,VOCs,**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号)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 mg/m*、二氧化硫≤*** mg/m*、氮氧化物≤***mg/m*),注塑成型废气排放口(DA***),执行,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环保措施,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围蔽集气罩,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环保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A**/**-****)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环保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污染物,NMHC,环保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中表 *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措施,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喷淋塔废水,措施,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进行捞渣和补充新鲜水,每*个月更换一次,委托石马河流域外具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水帘柜废水,措施,经配套沉淀池沉淀后可循环使用,定期进行捞渣和补充新鲜水,每*个月更换一次,委托石马河流域外具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注塑成型冷却水,措施,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甩油机、抛丸机等噪声,措施,车间隔声、基础减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房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 当地城*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贯彻了“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采取的“三废” 治理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有效,工程实施后可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认为, 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 言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且项目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示时间****-**-**联系人***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清溪镇清凤路**号城建国土大楼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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