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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经营者名称:吴*友
住所:**省***平陵街道祖塘吴屋村**号
经营地点:***平陵街道路滩村林移小组武深高速路边堆土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年**月*日,接到***平陵街道办事处发来案件移送书(惠龙平陵 移字〔****〕**号)后,我局组织对你经营的堆泥场进行了检查,你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呈白色、黄色、红色和黑色的泥土,其中部分泥土存在板框式压泥机压制的痕迹,现场未落实防扬尘措施,已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你场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外观特征及初步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平陵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书(惠龙平陵 移字〔****〕**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视频)记录以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P-E*******、HP-E*******)等证据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种类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罚依据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路**号 邮政编码:******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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