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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惠*环(**)违改〔****〕**号
*****宝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镇增龙路光大水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展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宝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宝石材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砂土等原料堆放区铺设防尘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环评批复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种类及后果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路**号 邮政编码:******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温馨提示:
• 1.此项目指备案、环评、审批、报建、规划等阶段的项目公示。招标网通过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各部委等渠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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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即使该项目已经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该业主可能还有相关采购项目,该项目也可能还有其它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