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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龙门)违改〔2023〕2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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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惠*环(**)违改〔****〕**号
***龙创环保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UTUJ******X
  住所:*****镇**村老陈村小组文田角
  法定代表人:魏*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龙创环保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龙创环保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号:********MA*UTUJ******X)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排污许可证》(正证、副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种类及后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路**号 邮政编码:******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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