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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8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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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传真:****-*******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同邦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生产线项目(一期)
海环审【****】***号
****年*月*日
关于对**同邦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生产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号
**同邦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同邦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生产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同邦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生产线项目(一期)位于***新材料产业园内,*****街道疏港路、海鑫东路交叉口西南**米处,地理坐标范围为:E***°**′**.***″,N**°**′**.***″。项目分两阶段建设,一期工程建成后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年产**万吨乳酸、**万吨聚乳酸、**万吨聚乳酸纤维。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只对一期工程进行评价,该项目占地约******.**m*,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已列入**省人民政府《****年省重大项目名单内》(鲁政字【****】**号),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年)》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接入*政污水管网。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聚乳酸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产生的乳酸生产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化验废水、初期雨水均应集中收集进入配建的厂区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餐饮废水、循环冷却水浓水,出水水质须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相关标准及与****国祯水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中相关标准后,排入****国祯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项目种子培养及发酵、板框过滤产生的废气由负压抽气系统集中收集经密封管道送至碱液喷淋+水洗+微纳米氧化处理后,分别通过**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表*中第Ⅱ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中排放标准要求。
菌体渣烘干设备与硫酸钙烘干煅烧设备均应分别设置低氮燃烧器,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菌体渣烘干过程与硫酸钙烘干煅烧过程产生的废气均应各自集中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蒸汽冷凝器+碱液喷淋+水洗+微纳米氧化综合处理措施处理后,分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表*中第Ⅱ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中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烟气黑度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中排放限值要求。
酸解废气经负压密封管道统一收集通过配套的碱液喷淋处理后,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要求。
石膏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在包装设备上方设置密封集气罩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活性炭再生设备与喷丝板煅烧设备均设置低氮燃烧器,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活性炭再生过程与喷丝板煅烧过程产生的废气均应集中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烟气黑度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中排放限值要求。
乳酸精制过程产生的废气由出气口的密封管道集中收集与密闭空间内的预聚解聚工序、真空精馏聚合脱挥工序产生废气分别由密封管道统一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碱液喷淋+微纳米氧化装置处理后,分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表*中第Ⅱ时段标准要求。
聚乳酸纤维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由设备上方的上吸式集气罩集中收集,进入配套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表*中第Ⅱ时段标准要求。
项目配建的两台导热油炉燃烧产生的废气均采用低氮燃烧器装置处理后,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SO*、NOx、颗粒物排放浓度与林格曼黑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表*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项目应对配建厂区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水解酸化、厌氧池、生化池(两级A/O池、两级沉淀池)、污泥浓缩系统等产生的废气的环节进行封闭处理,产生的废气由风机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一体化生物除臭装置+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由**m高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配建的盐酸、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由出气阀的管道集中收集,统一由配套的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由**m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表*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菌体渣经过烘干包装后外售;硫酸钙经烘干煅烧成石膏后包装外售作建材;硅藻土渣收集后外售作建材;低光纯乳酸经杂质去除后收集外售;聚乳酸纤维生产时产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普通原料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硫酸钙烘干包装、菌体渣烘干包装工序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其他工序除尘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站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沼气脱硫产生的硫磺,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导热油炉产生的废导热油、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根据项目情况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本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我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根据《关于印发**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号)相关规定,在发生污染物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的,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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