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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行政审批局撤销决定书(**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次 字体:[ 大 中 小 ]
企业名称:**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学良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年**月**日
住所:***长江镇(**港区)兴港西路*号
经营范围:原料药(头孢丙烯)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医药中间体(危险化学品除外)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年*月**日,我局收到****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皋*监案移〔****〕*号),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张志铭的登记事项。
根据****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铭被登记为**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于****年*月**日作出拟撤销登记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部分股东因“查无下落”、“拒收”等原因未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分别于****年*月*日、*月**日通过***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商报》公告送达《拟撤销登记告知书》,现公告期已满。我局未收到**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综上,**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在****年*月**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场主体登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张志铭的股东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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