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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空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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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空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
**空港经济区航天路与西七道**
津诚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厂房、*#厂房、仓库、辅料库*和辅料库*等,购置注塑机、挤出机、模具、机械手、实验仪器等设备,建设**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空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血液回路****万套(为透析管路,非输血针)、麻醉针****万套、采血针****万套、介入类***万套。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万元,占总投资的*.**%,主要用于废气、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空气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注塑(挤出)粘针、烘干、粘接软管、清洗、封口、油墨喷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洁净车间换风系统排风口收集后,经*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P*排放;环氧乙烷灭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洁净车间换风系统排风口收集后,经*套“四级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P*排放;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路收集后,经*套布袋除尘处理装置处理后,部分回风、部分由一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P*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相关限值要求;甲苯、乙苯、丙烯腈、*,*丁二烯、二氯甲烷、苯乙烯、酚类、氯苯类、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丁酮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洗衣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冲洗废水、介入类产品冲洗废水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政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注塑机、挤出机、粉碎机、空气压缩机、捆包机、吸塑包装机、各类组装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废包装、废RO膜、集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液压油、沾染废物、废包装桶、废试剂瓶、废试剂、实验清洗废液、电解刻度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喷淋塔吸收废液、废培养基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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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月*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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