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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第三次扩建)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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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环评拟审批情况详细受理号(号)***********项目名称**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第三次扩建)建设地点***塘厦镇林村新太**建设单位**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绿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位于***塘厦镇林村新太**,现由于业务和生产需要,项目拟在原有基础上申请扩建,扩建主要内容如下: ①增加投资额***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人民币,新增员工人数**人。 ②在保留现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为满足客户的要求,部分产品新增喷粉涂装工艺、产量不变。 ③项目根据产品生产配套需要,新增喷粉工艺所需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详见表*-*至表*-*以及工程分析。 ④无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 *****m*,建筑面积*****m*,总投资*****.*万元人民币,其中本次扩建环保投资**万元。项目扩建后年加工生产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音响、汽车等五金配件*****吨(其中涉及喷粉工艺的产品量为****吨)。员工人数为***人,项目厂区内设有食宿,年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吹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柜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所排放的吹尘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喷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喷粉房收集系统收集后经“二次袋式滤芯回收系统”进行回收处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所排放的喷粉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引至**m排气筒DA***高空排放。项目VOCs排放符合**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Ⅱ时段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和NOx的排放均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号)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由于新增员工,且在厂区内食宿,因此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的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m排气筒DA***高空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政截污管网,最终进***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第二时段排放标准的三者较严值后排放。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固体废物:项目回收的粉尘全部回用于喷粉用途;废包装材料、地脚粉和废胶纸收集后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联系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街道**二***段九号胜安大厦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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