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02破4号金华市华工汽配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 标签:
159242780
chanquanjiaoyi
;婺城区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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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华工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浙**** 破*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方志纯的申请,于**** 年*月**日裁定受理***华工汽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华工汽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华工汽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 年*月**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省******丹溪路***号**二期商务楼****室**铭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律师,联系电话:***********。 *、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华工汽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 年*月**日上午**时**分在******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环**路***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