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
付费方式
|
会员中心
帮助中心
使用帮助
关于我们
联系客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预告
变更公告
中标公告
采购信息
用户发布
项目信息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备案项目
企业
采购业主
招标机构
供应商
企业建站
行业报告
资讯
展会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项目动态
商机
|
招标
|
项目
|
资讯
|
用户发布
|
企业
电话:400-699-1888
高级搜索
搜索风云榜
幕墙
设计
蝶阀
电梯
车床
印刷机
灌装设备
病床
手术室
火电
变压器
开关柜
耳标
加药装置
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厦门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招租公告
分享到:
厦门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招租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标签:
139699835
chanquanjiaoyi
;思明区
2023.10.12
导出
PDF
Word
|
全屏
打印
收藏
|
特约项目查询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免费试用
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通讯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登录
)
地址 房屋用途 面积 租金 租期 鹭江道**号之一海滨大厦**层B单元 办公 ***.*** **元/m&sup*; *年 一、招租信息 二、招租要求 *、招租类型:公开招租。 *、出租用途:办公。 *、招租对象:企事业单位优先。 *、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转租、转借,必须无失信及相关处罚记录。 三、租金及缴交方式 *、付款方式:押三付三 *、租金:按季度缴交 四、报名及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日期:****年 ** 月** 日止 *、咨询电话:陈女士*********** *、联系地址:**省******天一楼巷**-*号(鑫中华投资) 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天一楼巷**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下述房屋的租赁事宜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坐落 ***鹭江道**号之一海滨大厦**层B单元 房屋用途 办公 租用面积 ***.**平方米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条款及房屋坐落、范围、房屋状况(包括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和范围等所有相关事项均充分知情并确认,不持任何异议。 第二条房屋的租金标准为: 每月租金 租金(小写):*****.**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零玖元五角五分整 乙方每三个月向甲方缴纳一次租金,第一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缴纳,以后的租金乙方应于每期三个月的第一个月的日前按时向甲方缴纳,并把缴费凭证交给甲方。逾期未交者,甲方将每日加收应缴未缴房租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缴纳房租超过十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前述租金及第四条约定的押金均应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建行****支行 户 名:**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及装修期限 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按时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租赁期内及租赁期满后乙方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期间内,租赁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内及租赁期满后乙方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期间内,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当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先予垫付的,则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计 *****.**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办理完成与本房屋相关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政合同约定等关系的撤销、注销或变更,及无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提供甲方所开具的押金收款收据原件,则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未提供甲方所开具的押金收款收据原件, 视其自动放弃押金,甲方不予退还押金。如乙方出现未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费用及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则押金抵作乙方所欠的相关费用或作为承担本合同项下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违约金,乙方不持任何异议。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租赁期间内,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垃圾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委托甲方代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损失严重,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亦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和加工制造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辐射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同时应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用水相关安全规定、规范,不得违反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违规设置设施设备,乱铺管线,占用或堵塞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否则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不予配合的,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条其它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挂靠、**、托管等方式将房屋交由或变相交由第三方使用均依法视为转租)、转借、转让和设定抵押。租赁期内,乙方名称应与签订本合同的名称一致,如发生名称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提交一份给甲方备案,否则即视为乙方将房屋转租。 乙方并不得以张贴公告、散发传单、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等任何方式发布转租广告、转租信息,否则不论是否实际转租,均构成擅自转租之违约行为。 乙方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即使甲方未在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甲方不同意转租)、转借、转让、设定抵押的,属于重大违约行为,该行为无效。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或第三人对该房屋的装修费用,无权请求甲方返还或赔偿。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与第三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承租房屋损坏或甲方其它损失,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乙方仍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扩建、装饰、装修,乙方违反约定从事前述活动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乙方确实需要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须事先书面报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可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因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的装修等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如甲方没提出特殊要求,乙方可按退房时现状向甲方退还房屋,并将该物业内所有的物品搬离该物业。 第九条租赁期满后乙方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期间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垃圾、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拆迁人按有关规**置、赔偿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任何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租赁的房屋若因落实政策需归还原业主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需按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行搬迁或与原业主协商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租赁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府政策发生调整或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乙方需解除租赁关系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在无其它违反合同行为并缴清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垃圾、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并按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时甲方对乙方的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乙方应予以保留。如甲方无需利用,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按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将房屋腾空并现场当面移交给甲方,缴清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垃圾、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并将租赁房屋内拆改、扩建、固定的装修装饰部分无偿留给甲方,不得有意毁坏。乙方确认并同意如未与甲方现场当面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结清全部费用的,视为未腾退房屋。如乙方拖欠费用或故意损坏上述资产或强制拆除,甲方有权以押金抵作乙方相应的违约赔偿金,押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需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甲方不同意续租的,乙方应按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三日内搬出,并与甲方按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将租赁房屋及其配套设备完整交还甲方,若有毁损应向甲方予以赔偿。乙方仅交(寄)还房屋钥匙的行为不视为已将房屋归还给甲方。 乙方须妥善处理租赁期间因租赁房屋产生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政合同约定等关系的撤销、注销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的变更、经营主体的注销、*政供水供电撤户等。该行为应在乙方与甲方现场当面办理房屋移交前全部完成,否则不视为乙方完整交房。 乙方逾期不搬,或未按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当面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未在移交房屋前完成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政合同约定等关系的撤销、注销或变更,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标准的两倍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搬迁期限过后,租赁房屋内若有乙方遗留的家具、杂物、装修装饰物等物品、布置不搬不拆者,甲方可视为乙方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如因此增加甲方拆卸搬运费用的,乙方应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甲乙方确认,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因向乙方催讨租金、押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代垫费用等与本合同及房屋有关的费用,因乙方违约而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腾空归还房屋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调查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以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和支出。 第十七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其他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各方所留的地址和电话系双方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按另一方在本合同所留电话和地址发送语音、文字信息和各类平邮、挂号、快递方式寄送信函和文件的,语音和文字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和手机等移动设备发出之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以平邮、挂号、快递方式寄送信函和文件的,寄出后**小时,不论对方自己或委托他人签收,或以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查无此人,本人已搬迁、外出,本人联系不上等)未签收、拒收而退件的,均视为对方已收到该信函和文件。如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留联系电话和地址的,应在变更后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在变更联系方式的通知送达对方前,对方按本合同原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送、寄送信息、信函和文件的,仍视为变更方已接收。双方同时确认,如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需要向一方发送和寄送有关文件、文书、通知和信息的,也以本合同双方所留联系电话和地址为准,并参照本条前述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作为确认妥善送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貮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经办:(签字) 经办:(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导航
施工准备
土地整理
三通一平
工程施工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工程
预应力工程
防水工程
保温工程
爆破工程
加固除险工程
改造改建工程
回填工程
燃气工程
防腐工程
电气防雷工程
空调采暖工程
地下室
停车场
钢结构
膜结构
给排水
声屏障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
古建筑
喷泉
水幕
雕塑
草坪
亮化工程
照明
灯光
弱电
安防
综合布线
消防工程
门禁
救生
智能建筑
有线电视
数字会议
广播
音响工程
大屏幕
装饰装修
吊顶
粉刷
彩绘
幕墙
外立面
工程服务
审计
监理
勘察
规划
设计
建筑材料
门窗
座椅
地板
混凝土构件
水泥
建筑钢材
木构件
涂料
拦污栅
除尘器
管材
土工材料
土工格栅
土工布
更多>>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