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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11破32号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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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子鼎破管字第***号 ****年*月**日,******人民法院根据**银之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苏****破**号,并于同日指定**恒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子鼎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子鼎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年*月**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省********南路*号**中心**层**恒都(**)律师事务所,王薇,联系电话:***********),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管理人分配方案提交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破产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子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子鼎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子鼎公司进行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交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人民法院第**法庭召***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省*********大街***号*楼),会议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子鼎公告(管理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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