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12破29号公告(变更首债会时间)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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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quanjiaoyi
;武进区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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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苏****破**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舒帅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天择律师事务所为**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区华苑一村*-***、联系电话***********钱为民)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迪卡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原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在**省******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取消,现定 于****年*月*日下午*时在**省******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院印)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 公告(变更首债会时间).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