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104破23号福建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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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quanjiaoyi
;台江区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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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告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根据申请人**鑫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康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闽众律师事务所担任**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亦康建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依照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亦康建设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亦康建设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妥善管理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在**省***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召开(如有变动,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详情请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http://pccz.court.gov.cn)。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因破产清算需要,**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向社会公开招募中介机构对**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有意向的中介机构请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报名。 六、管理人通讯地址:********街**号升龙环球中心(ICC)**层**闽众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林律师 *********** 郑律师 *********** 办公电话:****-******** 特此公告 **省亦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 *.*公告--亦康建设.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