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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102破25号公告-(2024)皖1102破2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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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本院根据**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之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本院指***苏滁律师事务所担任**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址:**省****都大道蓝天办公楼*层,联系人:凌露露,电话:***********。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诚越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诚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时整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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