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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881破1号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义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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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
义务告知书
****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赣****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许梅艳对****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赣****破*号决定书,指定**奋翼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将****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停止清偿债务。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收取或处分****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将根据《企业破产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管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省********南大道粤商大厦B座**楼
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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