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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6破10号颍上县徽鼎文艺传媒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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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徽鼎文艺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高晓华同意后,有权将徽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徽鼎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省***,本院对此有管辖权;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徽鼎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从该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的标的额及执行中发现的财产价值来看,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徽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高晓华对***徽鼎文艺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徽鼎文艺公司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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