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24破25号中度建设工程(温州市)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3日 | 标签:
160957969
chanquanjiaoyi
;温州市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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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省***人民法院公 告
(****)浙****破**号
本院根据林天彬的申请于 **** 年 * 月 * 日作出(****)浙 **** 破申 **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以前向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府路同人恒久大厦 *** 室,邮编 ******,联系人叶文***********】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度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年*月*日下午**点**分在**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法院。
三、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