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682破37号通知书(清算义务人)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 标签:
159724146
chanquanjiaoyi
;如皋市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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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汉为破管字第*号 **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佰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金皋律师事务所担任**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上述清算义务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清算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现通知**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于****年*月**日前到管理人办公地点(**省***福寿西路**号B座五楼 **金皋律师事务所)向管理人提交掌握关于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在提交前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询问。 特此通知。 **汉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人:席胜男,电话***********,联系地址:**省***福寿西路**号B座五楼 **金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