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825强清1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财产权属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 标签:
159756522
chanquanjiaoyi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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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于****年*月**日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宏建公司的清算组。
经清算组了解,宏建公司原生产场地内【地址:************吉田镇沙田村委会(***国道K***+***米处)】存有部分混凝土搅拌生产设备,清算组多次要求宏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清算组办理移交管理手续,但宏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不配合,其中股东黄海潮曾通过书面的形式指认宏建公司原生产场地内的生产设备就是属于宏建公司所有。现为明确宏建公司原生产场地内的生产设备权属,特作以下公告:
*、若宏建公司原生产场地内存在不属于宏建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见的钢架构筑物、工程铲车、地磅、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请相关权利人在****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说明财产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你方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清单、交易合同、权属证明、照片等)。
*、如无相关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内向清算组提出异议的,将视为宏建公司原生产场地内存放的财产无权属争议,清算组将依法对宏建公司原生产场所内的生产设备认定为宏建公司无争议的财产,并对其进行处置。因相关权利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由各权利人自行承担。
*、如相关人员对宏建公司享有其他债权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依法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债权,并应提交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清算组地址:******赢之**北门三楼****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冯律师,电话:***********
附件 *********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财产权属申报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