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06破8号哈斯机床公司债务人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 标签:
159199791
chanquanjiaoyi
;安徽省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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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哈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博望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皖****破*号
**哈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哈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哈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
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上午*时于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 **哈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人通知书(博望区人民法院).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