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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强清7号关于移交广州椿山食品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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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椿山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于移交**椿山食品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通知 (****)粤****强清*号 **椿山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粤****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峡商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椿山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粤****强清*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思律师事务所为**椿山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高艳岚。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有义务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现通知贵方,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地址:******珠**路**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座**楼,联系人:杨佳杰、黎嘉红,电话:***********,***********)全面移交椿山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配合清算组完成清算事务。具体须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被申请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被申请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被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被申请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被申请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被申请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被申请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被申请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被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被申请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椿山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椿山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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