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破字第00003号重庆市航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 标签:
156180107
chanquanjiaoyi
;重庆市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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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铜法民破字第*****号之二
****年*月*日,本院作出(****)铜法民破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沙心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指定**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沙心公司财产发现沙心公司与***民之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之天公司)、***航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兴公司) 财产严重混同,随后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也向本院申请破 产和解,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年*月**日,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于****年**月**日将签订的和解协议提交本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铜法民破字第*****-*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沙心公司、民之 天公司、航兴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中止和解程序。
****年*月*日,和解债权人唐兰以和解协议不能执行为由,申请终止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与债权人于****年*月**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破产。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铜法民破字第*****附*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破产。现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丽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沙心公司、民之天公司、航兴公司破产和解期间的管理人,对该公司的情况较为熟悉,能够迅速开展工作,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继续指定**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民之天食品有限公司、***航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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